重慶討債公司主要為重慶地區的債權人代理重慶討債、要債、追債、收債、清債、收賬、收數服務,公司債務清欠成員都是早期債務行業精英,主要骨干的債務追討員老資歷都在十年以上,在清債過程中能嚴格把握分寸、熟知債權債務法律法規。
風水催債法
2、保留特定繼承人遺產份額的原則。我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是貫徹我國養老育幼原則的具體體現。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3)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害及債權,可能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或者完全不能實現。這是債權人撤銷權構成的一個重要判定標準。如果債務人資力雄厚,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即使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處分行為,債權人也不能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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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伙公司的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那么除去主要負責人承擔無限責任外,其他的合伙人承擔債務的責任要根據其出資額來確定。那么以上案例中即使陸先生沒有錢來償還債務,隋先生也是有義務來承擔由于企業經營不善帶來的債務償還責任的。
關于岳陽中院的恢復執行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睹裨V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據此,如果無證據證明執行和解中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也無證據證明存在不依法履行和解協議的情形,即不應任意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因此,本案中對執行和解協議確定的154萬元部分,即使湘陰縣公安局尚未履行完畢,只要無證據證明其存在不依約履行的情況,亦無其他法定事由,即不應就該部分債權申請恢復原判決的執行。但對和解協議所確定的154萬元之外的剩余債權,人民法院仍有權對被執行人甘小年的財產強制執行。由于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岳陽中院作出(2005)岳中執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此后,在發現被執行人甘小年財產后,岳陽中院又依申請執行人李福泉的申請恢復執行,并無不當。所以,最高法院裁定駁回被執行人甘小年的申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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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必須有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在這點上,代為清償與債務承擔不同:第一,若為清償人的錯誤,誤信為自己債務而為清償時,不成立代為清償。第二,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僅在其超過自己本來負擔的給付義務而為清償的范圍內,始構成代為清償。